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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涉企执法检查事项


来源:火狐体育APP最新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04 16:50:57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计划要求或者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一定的措施,限期整改。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施行)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126号发布施行,2015年修正)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做监督。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做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能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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